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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茶叶店卖歪竹叶青 法院:侵犯商标权,判赔5万元 来源:互联网
因销售茶叶包装上有“碧潭飘雪”“竹叶青”标识,成都一家茶叶公司以及销售店铺负责人,被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有限公司(下简称“竹叶青公司”)起诉侵权。10月14日上午,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尽管店招显示为“兴云茶业”,收据上也盖了“成都兴云茶叶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但兴云茶叶公司与具体销售的店铺人员都还是辩称,双方不是从属和委托关系,公司没有侵权,侵权的是店铺销售人员范某。
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审理,法院最终判决兴云茶叶公司和范某停止侵权,并赔偿竹叶青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
商标侵权:
竹叶青公司取证 起诉侵权
今年4月,作为原告,竹叶青公司提起了一场诉讼。
根据竹叶青公司所述,今年2月,在成都市成华区一家茶叶店,该公司工作人员购买到外包装上明确写有“竹叶青”和“碧潭飘雪”字样的茶叶,但包装上并无生产厂家、经销商。庭审现场展示的公证材料上,这家店悬挂“兴云茶业”店招。
“各购买了一盒,支付了800元。”钱由竹叶青公司工作人员支付给了店铺销售人员范某,这家店铺也开具了盖有公章的收据。
收据上商品名栏写着“竹叶青”和“飘雪”,前者单价450元,后者350元,公章显示为成都兴云茶叶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
据竹叶青公司介绍,“碧潭飘雪”是由成都徐公飘雪茶业有限公司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定使用第30类茶叶产品的注册商标,成都徐公飘雪茶业有限公司将“碧潭飘雪”商标授权竹叶青公司方面独占许可使用并授权其负责市场的打假维权工作。同时,“竹叶青”是由竹叶青公司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定使用第30类茶叶产品的注册商标。
在竹叶青公司看来,对方擅自在同种商品外包装上突出使用“碧潭飘雪”与“竹叶青”标识并进行销售,该行为极易引起消费者混淆,已经侵犯了公司权利。
记者了解到,成华区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范某处以行政处罚。
被告辩称:
系销售人员侵权 与茶叶公司无关
庭审现场,范某解释案涉茶叶来源:有人上门推销,“竹叶青”和“碧潭飘雪”她各买了10盒,其中部分销售,部分送人,3盒销毁。
“3月份我交了罚款。”范某表示,一个多月后,她从成都兴云茶叶有限公司负责人处了解到,对方被竹叶青公司方面告上了法庭。这次开庭前,她也被竹叶青公司方面追加为第二被告。
“二被告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竹叶青公司方面认为,销售收据显示成都兴云茶叶有限公司系销售主体,而范某参与了销售,所以是双方共同侵权。
不过成都兴云茶叶有限公司与范某并不这样认为——在法庭上,前者辩称公司与范某系供货关系,并非从属或者委托,“兴云公司没有侵权行为,侵权方应当是被告范某。”而范某也多次称,自己只是成都兴云茶叶有限公司的客户,“侵权是我引起的,与公司无关,我承担。”
“大约二零一几年开始用‘兴云茶叶’的招牌。”范某解释之所以这样做,“我觉得原来的名字不好听,因为我是从兴云茶叶公司拿货,就改用了‘兴云茶叶’,和他们公司说过的。”现场,兴云茶叶公司方面也确认知情。
根据范某的陈述,她的铺面办过营业执照,不过“过期了”。2008年她办了“成华区蜀香茶叶经营部”营业执照,但因未按规定年检,已在2012年被吊销。
对于盖章的收据,兴云茶叶公司和范某是这样解释的:“购买茶叶的客人有时需要报账,所以店里准备了盖有兴云茶叶公司公章的空白收据。”
法院判决:
茶叶公司与销售人员共同侵权 判赔5万元
竹叶青公司方面表示,在商标使用过程中,公司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使‘碧潭飘雪’在花茶领域获得消费者认同,具有较高的美誉度,‘竹叶青’成为中国驰名商标。”
法庭上,竹叶青公司要求兴云茶叶公司和范某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一个多小时的审理后,法院认为,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的“碧潭飘雪”“竹叶青”标识均位于包装正面显著位置,具有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将其与竹叶青公司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均分别完整包含“竹叶青”“碧潭飘雪”文字,即对应注册商标中的主要识别、呼叫、判读部分,故被诉侵权标识分别均与涉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由于“竹叶青”“碧潭飘雪”注册商标均具有较高知名度,该使用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
案件中,被诉侵权商品是在名为“兴云茶业”的店铺内购得,因购买取得的《收款收据》上加盖有兴云茶叶公司发票专用章,在无任何提示明确该店铺与兴云茶叶公司无关的情况下,消费者有理由相信相关商品实际由兴云公司出售。
具体到开票缘由上,虽然兴云公司与范某作出相同解释,但就二者陈述的供货关系本身,兴云茶叶公司并无需为范某开具加盖公司发票专用章的空白收据,范某亦未能就为何使用“兴云茶业”门头、店招作出合理解释。
因此,综合庭审查明事实,“应认定兴云公司、范某共同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应就相关行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案件当庭宣判。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人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决兴云茶叶公司和范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竹叶青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